指控犯罪事实: 2001年7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春季至2001年2月,被告人刘东轩、焦常有、张占洪等15人分别在西平县、遂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商水县等地蒙面、持刀、枪,单独或分别结伙作案122起,其中张占洪参与抢劫40次,致死2人,重伤1人,抢劫后故意杀害1人,抢劫现金和物品价值56793.5元。该案为我市建国以来的最大刑事犯罪。 审理与判决: 2001年8月,我所安玉兰接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该案第三被告张占洪的辩护律师,参与历时4天的公开审理。在审理中提出:1、张占洪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对侦破此案起重要作用。2、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参与的多起犯罪事实,3、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予以采纳,判决张占洪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所安玉兰律师还曾办理河南省首例电信通信业侵权案、国内有影响的李新义爆炸案,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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