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1998年10月,中央电视台《西游记》剧组在遂平县嵖岈山拍摄《西游记》续集时,驻马店日报社美影部副主任邱海彬受单位指派前去拍摄现场采访拍照。在拍摄现场间隙,邱海彬抓拍六小龄童饮邦业纯净水照片一组,其中一张被原驻马店市邦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邦业公司)拿去制作大型灯箱广告,安置在驻马店市解放路东段。邱海彬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被侵权后,因与邦业公司协商不成,提出诉讼。该案为我省首例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受到省、地一些新闻单位的关注。 审理及判决:1999年11月24日,该案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玉兰作为原告邱海彬的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被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人是邱海彬;2、侵权事实的成立;3、侵权损失的计算标准。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邦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0年7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驻马店日报,最高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相继跟踪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