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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
发布时间: 2013-01-16 09:49:44 被阅览数: 3068 次 来源: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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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律师,救救我!” 我抬起头,吓了一跳:只见一个披头散发的中年妇女冲门进来,声音嘶哑的喊着,两眼乌青,呜呜的哭着。我赶紧扶她坐下,半个小时过去了,她慢慢的平静了下来。

    从她的哭诉中得知:他们经人介绍相知、相恋,她是一位令人尊敬的教师,而他则是一位令人羡慕的央企工程师。她与丈夫结婚二十余年,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也持续20多年,她的牙齿被打掉过,左手指被打得无法伸直,头颅外伤,全身软组织损伤,脑震荡,上肢不能后抬等,给她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摧残,而且因为一系列家庭暴力行为如隔离、恐吓、威胁、指责、殴打等发生相对封闭的家庭中,使她产生持久性的精神恐惧,整天心惊胆战,如惊弓之鸟,甚至一看见丈夫,一听见丈夫的声音就心惊肉跳、四肢冰冷。由于长期生活在担心、害怕和极度的恐惧之中,她神智恍惚,精神处于崩溃的边缘,工作也经常出错,给她的心灵留下了较深创伤。

    她也想着离开他,但每次丈夫家庭暴力后,就下跪、求情、甚至以死来保证不再打她,看到丈夫诚恳的眼神,想着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她都一次次忍让、迁就。而每次的忍让、迁就换来的却是一次次更为惨烈的毒打……

    简直是《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现实版、放大版!!

    我听说原告遭遇后,非常同情,愤而接收她的案子!本着职业道德以及个人良心一直在为她提供法律咨询,考虑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告知其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能够行使的权利:提供向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案的证据,或者是向亲朋好友及邻居及时求救的证据;其次告知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留存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到医院门诊检查,留下的门诊病历、检验报告、伤残鉴定等可以作为证据,同时,证据还可以是对方施暴时进行的录音、录像。

    对此类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而言,单个证人证言(提供的证人因惧怕被告报复不愿出庭作证)或受害人的单独陈述不可能具有决定性的证据作用。这就要求在采用证据上适用推认,即用间接事实推定主要事实的存在。

    经过精心准备,最终法院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的客观存在,并依法判决当事人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在她心中的阴影还需要时间的平复,我们相信她一定会战胜自己,勇敢生活,开辟美好生活的新篇章。

                                                                                             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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